上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宣判现场。
上图:刘先生5月30日微博截图。
介绍
随着手机等移动终端的不断普及和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虚拟公共场所。 当网络出现乱象时,法律应如何发挥纠正错误、维护秩序的作用? 今年5月30日,广州一名小学生家长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称女儿被老师体罚并吐血。 他们还伪造血衣,雇人在网上宣传此事,引发亿万网友围观的轩然大波。 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造谣者和炒作者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目前,该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判决为公众在网络活动中的言行确立了行为规则,引领了社会潮流,净化了网络风气。
微博热搜:
老师体罚哮喘学生致其吐血
今年5月30日凌晨1点54分和6点53分,微博用户“岛上的海”发表了两篇博文,称自己六岁患有哮喘的女儿被一所小学班主任体罚。学校位于广州市白云区。 随后,孩子在学校足球场跑了十圈,导致孩子出现呕吐、呼吸困难、吐血等症状。 晚上他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并附上血迹斑斑的衣服、鞋子和就医的照片。 该网友还透露,班主任索要并收受6万元贿赂,并对他进行殴打、威胁。
辱骂体罚、索贿受贿、求助无门等醒目的词语,再加上血迹斑斑的衣服图片,立刻点燃了人们的同理心和正义感。 这两篇博文获得大量“转发点赞”,一些微博大佬也纷纷转发。 与该事件相关的关键词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瞬间引发舆论热议,网络热度飙升。 据不完全统计,该话题在微博上的网友阅读量已超过5亿次。 不少网友在网络平台表达立场,不仅辱骂涉事老师,还公开质疑教育部门和警方。 整个事件愈演愈烈,舆论几乎一边倒。
当日中午12时31分,微信公众号“广州白云教育”发布“声明”,称“接到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公安等部门迅速介入并成立特别调查组调查该事件。” 中国日报、中国新闻网、环球时报、广州日报等权威媒体也开始跟进此事。 但有关部门的第一时间回应未能有效平息网络舆论的疑虑和过度情绪。 网上评论仍将矛头指向“维权靠舆论”。
舆论逆转:
家长散布谣言炒作陷害教师
5月31日凌晨1时44分,广州白云警方通报称,广州市白云区一名教师涉嫌体罚学生,称警方正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发帖人刘(微博名:岛海)承认,其微博照片中衣服上的“血迹”实际上是化妆品和水,女儿目前精神状态良好。 据刘女儿收治的医院介绍,患者及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均未提及有哮喘、吐血病史。 刘先生目前无法提供相关病历证明女儿患有哮喘诊断。 与此同时,警方正在调查。 相关证据还发现,刘某涉嫌雇人进行网络炒作。 警方将继续配合教育部门对事件进行进一步调查。
广州白云警方的举报内容与刘在微博上所说的事实完全相反。 不到一天的时间,网络舆论形成强烈逆转。 如此快节奏、快反转、持续时间短的反转事件,给舆论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网友们开始对刘某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血衣、收买炒作来消耗网友同情心的恶劣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一些大V也开始反思事件曝光后的一些疑点,舆论开始多元化。 。
6月1日,广州白云警方通报:“对于刘某故意编造谎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刘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并通过注册微博、微信账号冒用其他信息。 恶意传播家长身份并雇人在网络上宣传此事,以迫使学校解雇涉事老师并要求赔偿。 鉴于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涉嫌寻衅滋事,警方已立案侦查。 ,依法对刘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至此,这场刘自编自导自演的网络“闹剧”终于平息,但对此类事件的法律思考才刚刚开始。
正确看待事物:
谣言投机者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今年9月29日和11月20日,白云区法院分别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马某、刘某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刘某认为女儿在学校受到体罚,先后在班级微信群、朋友圈、微信签名中发布辱骂、侮辱、威胁老师的言论及图片。
今年3月28日,刘某通过新浪微博继续编造女儿被老师体罚并索要照顾费的虚假信息。 同年5月30日,刘某在微博发文称女儿被班主任体罚吐血,并上传了血迹斑斑的衣服、鞋子等伪造照片。
同时,为了在网络上炒作、增加关注度,刘某向马某支付了760元“加粉”、“点赞”、“转发”等服务,马某随后将业务转包给了一家非法网络公司。导致该微博转发超过140万次,微博热搜#广州一小学体罚哮喘儿童吐血获救,被网友阅读5.4亿次,讨论19.6万次,造成网络和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马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马某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判处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刘某作案后投案自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刘某的认罪态度、悔罪态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马某、刘某均未提出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含义
在这起案件中,一位母亲伪造血衣,谎称女儿受到体罚,导致其吐血。 她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 她还购买了“增加关注”、“点赞”、“转发”等服务来增加网络关注度,然后在网络上进行传播。 引起轩然大波。 这种言行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付出法律的代价。
“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也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和反映。 法治是网络空间健康发展的秩序保障。 作为亿万人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天空晴朗、空气清新、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符合人民群众利益。 本案坚持以人为本的裁判理念微博买转发,坚持常识、常识、生活常识,树立公正裁判的行为规则。 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建立文明交往、构建良好的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充分表达了法院用法治推动创建廉洁守信的网络空间环境,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 是弘扬自由、平等、正义、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具体体现。
■规则说明
互联网领域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
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和网民数量的快速增加,各类社交网络平台将分散的人群和复杂多样的社会环境连接成一个新的网络世界。 网络空间的舆论生态、媒体格局、传播方式都与现实社会不同。 一个明显的现象是舆论表达趋于碎片化、信息化,舆论传播速度快。 每个人都可以随时阅读和评论,这可能是为正义发声,也可能是火上浇油。
网络言论是自由的,但不应该是任意的。 自由从来都不是没有界限的。 法律保护合法的言论自由,但不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 侮辱、诽谤等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网络空间也是如此。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利用网络舆论的力量表达合理诉求没有问题,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守不煽动舆论、不夸大其词、不煽动舆论的底线。泄露隐私。 理性观察、发声是对社会不公的矫正。 我们真正需要警惕的是那些无视事实真相、无视道德和法律界限、公然跨越红线的“网络杂音”。 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在法治社会制度下,每个人的自由都应该是有限度的。
体罚、欺凌儿童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当一些家长遇到不公或者委屈时,上网寻求帮助也是互联网时代的常见做法。 但网上求助也应遵循基本规则和底线,确保事实真实、准确。 不得恶意捏造、夸大事实以谋取一己私利,更不得雇人在网上进行炒作误导公众。
本案中,刘家长不仅通过微博发布虚假信息,还聘请马某进行网络炒作。 致使该微博帖子被大量转发,微博热搜被数亿网友阅读,严重扰乱公共社会秩序。 因此,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当刘某认罪并真诚悔罪后,学校和老师出于对刘某成长经历的同情,并考虑到孩子需要母亲的照顾,向刘某表示理解,并希望刘某遵守校规。将来。 刘某遵纪守法,陪伴子女幸福成长,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学校和老师们也用实际行动向社会、家长和学生诠释了什么是言传身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规定公民的自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 互联网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 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红线,规范权利的行使。 对于未经证实的消息,要自觉不信不传谣,等待权威媒体或官方消息发布,共同营造清朗和谐的网络空间。
■专家点评
用法治规范网络秩序
施鹏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发布、传播信息,自由表达意见。 但虚拟网络是现实社会的延伸,言论自由并非完全没有界限。 网络空间也是一个公共场所。 在网络上寻衅滋事,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的,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人捏造事实的,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组织、指使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以采摘罪定罪处罚。寻衅滋事微博买转发,依照刑法的规定。
本案中,刘某继续在微博上编造其女儿被老师体罚吐血的信息,并付钱给马某扩大传播,造成网络和治安严重混乱。 此举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个月,缓刑两年; 马某明知刘某付钱给其传播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但仍协助刘某传播,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不仅严厉打击了造谣者,也严惩了造谣的“网络推手”。 惩罚违法者只是手段。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和扩大守法人民的自由。 本案的判决符合法律精神,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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