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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荣辩称: 1、涉案App并非网聚公司运营; 2、网聚公司未实施虚假洗量行为。 点击行为均由真实用户执行。 网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网聚公司并未获得巨额利润,快手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网聚公司的实际利润,快手公司索赔的经济损失过高。 综上所述,我们不同意快手的所有说法。

蝶影馆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复。

当事人就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证据、质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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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公司提交的快手和快手App用户协议均表明该协议是快手公司与用户之间签订的。

快手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视频显示:1、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管理系统查询涉事网站注册信息,显示发起人为网聚公司,负责人为网聚公司。网站是陈泰荣。 2、在电脑浏览器中输入涉案网站地址后,显示涉案网站首页。 页面突出显示“网聚代数网,2年老品牌·代理刷更靠谱”字样,并提供涉案App下载。 网站自助点餐区提供多种平台相关服务,包括“【快手专区】”和“热门推荐【快手套餐专区】”业务。 站点信息栏显示订单总数、分站数、累计交易数、分站佣金均为9999+,并附有“货源丰富,诚邀您加入,一起赚钱”的字样。 title“搭建分站仅需58-88元,点击“搭建分站”链接。点击订单区“【快手专区】”旁边的“点击进入”按钮,打开对应页面点赞“选择商品”按钮可以选择对应数量的快手粉丝、快手真实粉丝、快手真人双击、快手真人评论、快手双击点赞、快手作品播放、快手类目评论快手双击快手点赞、快手直播亮灯、快手直播人气等产品并购买 3.使用安卓手机打开涉案网站,网站显示的内容与前述获取的内容一致。证据收集步骤。 通过涉案网站下载并安装涉案App。 App首页显示内容与网站一致。 点击进入“热门推荐【快手包区】”对应页面。 可选择的产品与前述取证步骤中获得的内容一致。 点击评选100条快手粉丝、100条快手点赞、500条快手分类评论、50条快手评论、1000快手快手作品、20条快手真人评论、10000条快手粉丝、快手直播。 快手直播人气100人,显示价格分别为6元、10.08元、36.29元、3.63元、1.5元、21.6元、653.75元、12元。 通过微信支付1元购买“100个快手双击点赞”,输入取证获得的快手用户ID和快手作品ID。 微信支付账单明细显示,收款商户为蝶盈固安公司。 打开快手App,登录前述快手用户账号进行取证。 消息提示界面显示,有多个用户刚刚点点赞他的快手作品。 快手还为上述取证视频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快手公司据此声称,网聚公司是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蝶影管公司是涉案刷量服务的收费方。 双方共同在涉案网站及App上为快手平台的快手用户粉丝数提供虚假增长。 以及快手短视频播放量、点赞、评论等服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网聚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并于2019年12月6日注销,其唯一股东陈泰荣应对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泰荣认可快手公司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也承认涉案网站由网聚公司运营,但表示涉案App与网聚公司无关,不能证明网聚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陈泰荣在庭审中承认网聚公司与蝶影馆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双方共享收费服务。

快手声称为本案支付了合理费用,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陈泰荣、蝶英馆公司均未就本案向法院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快手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光盘、时间戳认证证书、截图等证明,也有本院庭审笔录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若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院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快手公司声称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应当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组织虚假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经营促销。 本案中,快手平台的接入数据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快手公司基于快手平台数据获取的商业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快手公司提交的证据,快手用户通过涉案网站、APP购买相关服务后,可以增加快手平台的视频观看量、点赞、评论量等。 鉴于网聚公司为涉案网站备案主体,蝶影馆公司为上述服务的收款人。 庭审中,陈泰荣也承认两家公司就被诉服务存在合作关系。 因此,本院认定上述行为是两家公司造成的。 由公司共同实施。 尽管陈泰荣辩称涉案App并非网聚公司运营,但快手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网站存在涉案App的下载链接。 涉案网站与涉案App的内容完全一致快手点赞自助平台有哪些,故其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 综上,本院对其辩护不予采纳。 被诉行为帮助快手用户虚假宣传作品的播放量、点赞、评论量,极易误导相关公众快手点赞自助平台有哪些,影响快手平台数据的真实性。 因此,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同时,由于该行为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制,本院在判决中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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